先秦时期的书法教育:从“养”到“书同文”,三个阶段的制度变革

文丨认知历史

前言

书法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艺术,在历史长河中,书法教育一直伴随着书法艺术的发展,是人类文化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形成于先秦时期,至唐代达到成熟阶段,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先秦时期的书法教育以“养”为主,主要是通过传授书学知识和技能来完成的。秦统一六国之后,在秦国实行“书同文”政策。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先秦时期的书学教育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

战国时期的书学教育是以“养”为主;秦统一之后,在中国教育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书同文”的政策。从先秦到唐代的书法教育制度经历了从“养”到“书同文”三个阶段。

书法官学教育制度

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师氏”和“巫氏”等从事书学教育的组织,至战国时期,书学教育逐渐形成了专门的官学体系。

早在春秋时期,已有书师和书吏的设置。据《左传》记载,鲁桓公六年(公元前712年),鲁国设有“掌墨师”一职,专事于书法教育。根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墨者,八材之美也。”

由此可以看出墨师的职责主要是:一、教授弟子书法;二、指导弟子制作墨器。同时,墨师还要负责制作墨条、墨锭等物品。

战国时期的墨家虽然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广泛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墨家思想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和挑战。

与此同时,墨家内部也开始产生分化。到了战国末年,墨家分为两派:一派是由墨子领导的“非攻”派,主张“兼爱”、“非攻”;另一派是由墨子领导的“非攻”派,主张“非攻”、“尚贤”

在这两种思想中,墨家都强调社会上要倡导一种和平、友爱的思想。这两派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在书学教育方面,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官学体系。当时在秦国实行的是以书令为最高长官、负责全国书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官制。负责全国书法教育管理工作的官员称“书令”或“书长”。书令之下设置有“监学”一职。

到了秦朝建立之后,书法官学体系也正式确立了下来。在秦代中央设有太史令一人、典签一人、博士九人、书佐十人等书官(书令掌全国之书志、作、律、令、封驳等),专事于书法教育。

官学教育:秦朝建立后,在中央设立“太史令”一职,掌管全国的书籍。同时,在地方也设置了负责书写的“书长”,负责管理地方的教育工作。在汉代,官学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不仅有专门的学校进行书学教育,而且还出现了“博士”这一官职。

在汉代,“博士”一职主要有两种职能:一是由朝廷向社会征集一些精通音律、天文等知识的学者,充任博士;二是负责教授书法。“博士”这一官职是由皇帝专门设置的,是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的地方。

当时汉武帝规定:“学书有道者,举为孝廉;学诗有道者,举为茂才。”其中“茂才”就是书法方面的人才,在当时已成为朝廷选拔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门阀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出身于士族家庭的人士开始走上仕途。这些人虽然不是出于书法之家,但也会在仕途中取得一定的成就。在南北朝时期,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就是出自书门士族家庭。

私学教育:战国时期,由于战乱的原因,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私学教育机构。在这些私学教育机构中,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传授“五经”、“百家”为主的儒家私学;另一类是以传授“诗、书、礼、乐”为主的墨家私学

汉代官方设立的学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人的书学教育。自汉景帝时设立的“五经博士”开始,到汉武帝时期的“太学”,官方书法教育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学习内容。到了东汉时期,由于官方儒学思想的盛行,使得私学教育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书法私学教育制度

到了秦汉时期,书学教育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私学教育也成为当时书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汉代的书学教育是以官学为主,由官方进行培养。到了东汉时期,由于国家对书法艺术的重视,书法教育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官学之外出现了私学。

在汉代,私学发展得较为迅速。当时私学的主要形式是“讲习”和“家塾”两种。“讲习”指的是私塾教师为学生讲授书艺的课程;“家塾”则指的是教师在家中对学生进行教学。这两种书学教育方式都是由家臣担任教师。

汉代书学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楷书、草书、隶书、篆书四种字体,这四种字体都可以作为书法学习的基本内容。当时私塾以传授书艺为主要教学任务,一般都有学馆或学舍,并由学馆或学舍进行管理。

在汉代,由于书体种类繁多,且各体之间差异很大,因此对于学习书艺的人来说,所学习到的书法知识也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当时由于私塾和学馆设置不规范,因此在学习书法时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学生学习的内容、所需学习材料以及考核方法等。

书法家学教育制度

唐朝建立以后,朝廷对书法教育十分重视。唐太宗李世民非常重视书法教育,他认为“学书以勤苦为本”,所以要求所有的官员必须学习书法。同时,他还要求对书法有特长的人必须进学。

唐朝建立以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书法专门学校,设立了国家正规的书法教育机构——国子监。国子监与其他官学一样,都是国家最高学府,以培养人才为主。但是在具体教育方法上有所不同,国子监在教学内容上不仅教授学生理论知识,还教授学生实际技能;

国子监的教育管理机构是“国学”和“书学”。国子监在教育方法上也与其他官学有所不同,除了进行理论知识教学之外,还专门安排了“书学”课程。

在唐朝,书法家既是书法家的学生。唐朝规定凡是被录用为国子监学生的人都必须学习书法;另外还要求所有的学生必须掌握书写技能和理论知识。

根据唐朝的规定:凡是被录取为国子监学生的人都可以成为书法家。这种将书法作为学习内容的制度和要求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是空前的。

宫廷侍书制度

唐代的宫廷侍书制度,是指由皇帝亲自任命的侍书官员,主要负责宫廷日常文书工作和书画艺术教育。

侍书制度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诏令,包括皇帝的诏令、大臣们的奏议和地方官员的表章;

二、撰写书札,包括皇帝的手书和大臣们的上奏;

三、书写宫廷内各种装饰和器物上的题字,包括各种题记、匾额、楹联、碑刻等。

侍书在唐代有正官和散官两种。正官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翰林侍书”,散官就是“殿中侍御史”,因为这些都是在皇帝身边工作的人。唐代很多书法家都曾经做过侍书,如颜真卿、柳公权等,他们在书法上都取得了很大成就。

侍书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书法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唐代,侍书制度不仅对唐代书法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我国后世书学教育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侍书制度在唐代的发展:侍书制度在唐代发展到了顶峰,这是因为唐朝统治者对书法教育非常重视。唐代皇帝非常重视书法,他们亲自选拔和任命侍书,使唐朝成为我国古代历史上书法教育最发达的朝代。

同时,唐朝统治者还设置了专门的机构——翰林院,专门负责培养和选拔书法人才。在唐代,翰林院分为三个部门:

一个是“翰林书”,主要负责为皇帝起草诏令和书写公文;

第二个是“学士院”,主要负责为大臣们撰写各种奏议、书札;

第三个是“侍御史”,主要负责书写宫廷内各种装饰和器物上的题记、楹联等。

唐代对侍书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不仅使我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而且使书法教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选官制度与书法教育

唐代的选官制度以科举制度为主,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书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科举考试一般包括五科: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

其中进士科又分为五类:特奏名、进士及第、制科和策问三种。另外还有一些特例,如将书法作为考试科目之一,称书判拔萃科。这四类考试各有侧重,如以书法作为进士科考试的科目之一,其内容与书法无关。

科举制度的确立对书法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方面,它促进了书法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书法教育具有了功利性和实用性。另外,科举制度还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考试制度与书法教育制度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书法教育的发展。

书法教育制度的变化:唐代科举考试制度中,书法被列为六艺之一,可见唐代的书法教育制度是相当成熟和完备的。

然而,随着唐后期社会矛盾的加剧,唐廷内部的政治斗争愈演愈烈,这也使书学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唐中后期,“天下学校皆废”、“书法无用论”、“国子监之学仅以其书为选”等论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舆论中。

到了唐代末年,由于黄巢起义的爆发,唐廷的统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学校也被迫停止办学。“国子监之学”也随之停办。这种情况反映了唐廷在政治斗争中对学校教育的重视程度降低以及学校教育地位的下降。由此可见,唐代书法教育制度已经开始走向衰落

笔者观点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它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特征。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在传承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从先秦到唐代,书法教育制度经历了由“养”到“书同文”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本文认为,先秦时期的书法教育以“养”为主,到了唐代,随着书学地位的提高和书法艺术的繁荣,唐代书法教育制度也有了较大发展,其教育体制由单一走向多元,内容由单纯走向丰富。

参考文献

1、《先秦书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7月版。

2、《书法美学》,商务印书馆,2006年9月版。

3、《书法与中国文化》,林树森著,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年版。

4、《书法教育概论》,张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中国古代书学史》(下册),赵守钰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